为贯彻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的要求,提高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强化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
那具体要求是什么呢?具体要求如下:
1.各用人单位每年要至少填报两次劳动保障管理信息,上半年在6月30日前填报,下半年在11月30日前填报。
2.单位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行业性质等基本信息以及从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等劳动用工信息有变化要随时填报。
3.对不按要求及时填报信息以及涉嫌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登门严格审查并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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