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申请后,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2、如果是单独申请签注,公安机关受理签注申请后,会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
注:因所在地区交通不便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
3、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在30日内予以签发。
4、内地居民因赴港澳地区治病、探望危重病人、奔丧等特殊情况急需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具体可以咨询当地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