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必须是纸质原件。具体材料如下: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户口本。(集体户口的,需持常住人口登记表原件或加盖派出所或人才市场专用章的复印件;现役军人应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军人证件,退伍军人处于待安置期间无法出具身份证件的,提供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安置部门的待安置未分配证明和入伍证明材料等)。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复婚、再婚者应当提供其他相应证明(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
注:若双方户籍都不在办理地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一方户籍为南京市的当事人,办理涉外或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可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南京市玄武区或建邺区婚姻登记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