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
序号 | 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 市退役军人局 |
2 | 发春节慰问信。 | 市退役军人局 |
3 | 开展常态化联系,“八一”建军节、春节等节日期间专门走访座谈。 | 市退役军人局 |
4 | 优秀人员参加“最美退役军人”评选表彰。 | 市退役军人局 |
5 | 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 | 市退役军人局 |
6 | 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 市党史研究院 |
市退役军人局 |
7 | 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 市退役军人局 |
济宁军分区 |
8 |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符合条件人员轮流休养。 | 市退役军人局 |
9 | 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辅导员、讲解员等。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教育局 |
市文旅局 |
10 | 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 | 市委宣传部 |
市交通运输局 |
市文旅局 |
11 | 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 | 市卫健委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12 |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 | 市民政局 |
13 |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残疾退役军人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 市退役军人局 |
14 | 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市民政局 |
15 | 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诊察、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 市卫健委 |
16 | 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 市退役军人局 |
17 | 在优抚医院免收急诊诊察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 | 市退役军人局 |
18 | 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 | 市退役军人局 |
19 | 免费配置目录使用范围内的康复辅助器具。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财政局 |
20 | 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市卫健委 |
21 | 政府出资购买商业保险。 | 市退役军人局 |
22 | 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23 | 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以家庭为单位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城镇住房保障范围,给予适当补助或租金减免。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24 | 残疾军人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优先配租,对城镇低保家庭予以租金全额减免;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25 | 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残疾军人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26 | 对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残疾军人家庭翻建危房、维修旧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上级政策制定相应的扶持帮助措施。 | 市住建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27 | 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 市退役军人局 |
28 |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 市文旅局 |
市住建局 |
市发改委 |
29 | 鼓励民营旅游景区、博物馆、纪念馆等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市发改委 |
30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 |
31 | 免费乘坐市内、城际和城乡公共汽车交通工具。 | 市交通运输局 |
32 | 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 市交通运输局 |
33 | 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 市司法局 |
34 | 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 | 济宁监管分局 |
市退役军人局 |
35 | 鼓励移动、联通、电信运营商给予套餐资费优惠,并在自营厅提供优先服务。 | 市工信局 |
36 | 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文化活动机构、商业性演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 市文旅局 |
37 | 为一至四级分散供养的、移交安置且因患精神病被评为五级和六有的残疾军人,按照国家、省规定标准发放护理费。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财政局 |
38 | 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200元;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 市退役军人局 |
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