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用工补贴
(一)适用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
(二)主要内容
根据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期间企业在岗人数,按照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补贴申领发放流程及材料要求
1.申请。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提报如下资料:《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表》;《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申请人员花名册》;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凭证。
2.审核。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到申请后,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信息审核。审核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3.公示。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用工补贴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发放补贴。4.发放。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申请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责任科室
市劳动就业办公室就业创业服务科咨询电话:0538-6718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