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大通县出生落户办理指南
新生婴儿落户按照自愿原则,可以随父亲也可以随母亲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常住户口,1岁以上婴儿落户时需提供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1.婚生婴儿申报户口。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
2.非婚生育的婴儿落户。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非婚生育说明。原则落户在母亲户内,申请在父亲一方落户时须持亲子鉴定书。
3.无出生证婴儿或补发出生证婴儿落户。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父母双方户口簿、亲子鉴定书。《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的,同时出具医院生育病历首页。
4.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婴儿可在婴儿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处申报出生登记,也可在部队所在地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军官证、户口注销证明、相关关系证明。
5.夫妻双方户口均属高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应当在该子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集体户口卡、《出生医学证明》、学生证、相关关系证明。
6.集体户口人员子女申报户口。
1)夫妻均为集体户口,新生儿随父亲(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在父亲(母亲)办理户口迁出时,其户口必须一并迁出;
2)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的,新生儿户口应落在非集体户口方的户口上;
3)对符合《西宁市户口迁入政策实施细则》第四条第1至4款落户后申报新生儿落户的,可直接在单位集体户落户。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结婚证、集体户口卡、《出生医学证明》。
7.出国(出境)人员子女申报户口。
1)已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在该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外事办出具的翻译件、关系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户口簿。
2)未注销户口的出国(出境)人员国外所生子女要求回国落户的,可以在父(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父或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与外事办出具的翻译件、结婚证、户口簿。
以上两种落户,国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不能保留在公安机关的,应当在原件上注明已申报出生登记。
8.父母一方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子女,可以在我国公民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居民户口簿。
9.收养子女申报户口登记。
所需材料:出生申报表、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