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权益保障如下:
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一)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1、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2、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3、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5、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6、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7、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8、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9、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二)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1、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2、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3、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4、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扩展阅读: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人员、不落实治安责任的用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承租人信息的出租房主,按照《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违反本办法,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