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应用,保障参保人员进行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和待遇领取,方便参保人员办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金融业务,制定此标准。
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社会保障卡发卡银行为满足社会保障卡在发卡地域应用而布设的银行物理网点、自助银行以及电话POS机便民服务点。
三、要求
每个县城要设立至少1个物理网点,2台ATM自助存取款终端和1台查询终端。参保职工超过5000人的工矿企业,没有物理网点的,要单独设立自助银行,布设至少1台ATM自助存取款终端和1台查询终端。
每个乡镇(街道)所在村(社区)布放至少2部电话POS机。镇政府所在村和乡政府所在村(人口在3000人以上)要单独设立自助银行,并布设至少1台ATM自助存取款终端。布设ATM自助存取款终端确有困难的,要布设至少1台查询终端。
每个行政村要布设至少1部电话POS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自然村要布设至少1部电话POS机。
省、市、县社保服务大厅要布放至少1台ATM自助存取款终端或查询终端。
相关省、市、县、乡、镇、村、工矿企业要予以积极配合,提供自助设备布放场地及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