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71号令)第十六条、二十条、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核发预约考试凭证。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在核发驾驶证的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2、办事群众需交验的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3)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4)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3、受理时限
(1)按规定不需考试的,车管所应当在3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按规定需要考试的,按照《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一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的规定考科目一;第六款“考试岗按期进行科目二或者科目三考试;考试前应当核实申请人,考试后应当在考试成绩表上记载考试成绩;考试合格的,应当由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在考试成绩表上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并可以当场补考一次。”的规定考科目三;科一、科三考试合格后五日内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