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困难群众殡葬救助指南(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
地方特产2022-10-25 17:49:11未知
事项名称 | 困难群众殡葬救助 |
所属机构 | 县(市、区)民政局 |
事项类别 | 行政给付 |
事项编码 | 44744 |
设立依据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我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和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12〕137号 |
办理条件 | 2012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以下人员:(1)城乡低保对象;(2)按照国家现行规定享受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3) 见义勇为牺牲人员; (4) 流浪乞讨人员;(5)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需要救助的城乡特殊困难群众。 以上对象凡自愿火化的,对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费按每人1000元标准进行救助。 |
所需材料 | ①《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②医院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③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事迹证明材料;④逝者户口本、身份证;⑤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等合法有效证件;⑥其他困难群众还需提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困难证明。 |
办理流程 | 救助程序。救助对象死亡后火葬费用由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殡仪馆先行支付(无名尸体火葬费用由殡仪馆先行垫付)。火葬救助金经过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后,在殡葬管理机构领取。 |
| 具体程序为: |
| (1)申请。救助对象死亡后,属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申请人持逝者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抚恤补助领取证、见义勇为事迹证明材料等合法有效证件,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流浪乞讨人员及其他由民政部门直接管理的救助对象,持相关身份证明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无名尸体,由殡仪馆持公安机关证明向尸体发现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申请。属其他类别的,其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可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工作机构申请。 |
|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资料:①《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②医院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③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事迹证明材料;④逝者户口本、身份证;⑤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证、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等合法有效证件;⑥其他困难群众还需提交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困难证明。 |
|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告知原因。 |
| (3)审批。各县市区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 (4)救助资金领取。申请人持《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遗体火化证明、骨灰寄存证明和殡仪馆(火葬场)的收费票据到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领取补助资金。无名尸体,由殡仪馆持《咸阳市困难群众殡葬救助申请审批表》、公安机关证明、火化证明和收费票据到尸体发现地县(市、区)殡葬管理机构领取补助资金。殡葬管理机构应按救助标准救助,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实际产生费用低于救助标准的,按实际费用进行救助,高于救助标准的,按1000元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火化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土葬区救助对象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殡葬救助经费。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县(市、区)民政局 |
办公地点 | 县(市、区)民政局 |
办理期限 | 从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市民政局:02938990052;秦都区民政局02933229017;渭城区民政局02933220722;兴平市民政局02938822425;武功县民政局02937292230;乾县民政局02935521145;礼泉县民政局02935621327;泾阳县民政局02936222233;三原县民政局02932269587;永寿县民政局02937663269;彬县民政局02934922794;长武县民政局02934202417;旬邑县民政局02934422610;淳化县民政局02932772505 |
监督电话 | 029--389900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