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对象及标准
奖励对象:
凡具有咸阳市户籍居民,亡故火化后实行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丧属一次性经济奖励。
逝者为咸阳市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及收养救助人员,不再享受此奖励政策。
奖励标准:
(一)不保留骨灰、骨灰撒散、骨灰不装盒或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深埋且不硬化不留坟头不立碑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在骨灰堂(楼)存放骨灰15年以上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800元。
(四)实行壁葬、塔葬的,对丧属一次性奖励500元。
(五)采取国家倡导的其他节地生态方式安葬的,参照相类似葬式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