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医保发〔2021〕54号文件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参保单位中断缴费的,自中断缴费的次月起暂停支付其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单位自补齐欠费和滞纳金的次月起,恢复其职工医保待遇。
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中断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时设置3个月的待遇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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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居民在集中参保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的,待遇享受期为下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在此之前,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时仍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并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