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有效保障社会基金的平稳运行,现将《安康市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
2014年12月4日
安康市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社会保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经办能力,加大对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社会监督力度,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不合理的费用支出,维护参保职工的权益,促进我市社会保险健康、稳定发展,拟聘请一定数量的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并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组成及聘用条件
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采取直接聘请和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从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卫生、新闻机构等相关单位中聘请的方式产生。义务监督员的名额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人员确定后颁发聘书及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
二、主要工作职责
(一)向社保经办机构反映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和参保人员的建议意见;
(二)客观评价社保经办机构及“两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三)参与对参保单位申报基数的稽核工作;
(四)参与对“两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监督和稽查参保单位、“两定”机构、参保人员和社保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监督方式
(一)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以明察暗访的形式对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机构)和参保人员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监督;
(二)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参加统一组织的检查、考核和暗访活动。
四、管理
(一)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聘请的人员进行有关社会保险政策业务的培训,并及时提供最新社会保险政策法规文件等资料;
(二)社保经办机构稽核科具体负责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收集、记录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举报受理和情况反馈等;
(三)为鼓励义务监督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适当的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基本医疗保险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安社保发〔2014〕89号文件。
五、纪律要求
(一)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所开展的工作必须是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所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时必须持有《安康市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
(二)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不得持证从事和履行与本职责无关的活动;
(三)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不得与被监督对象存在任何形式的利益关系,不得接受或者向被监督对象索取任何可能对工作的客观公正产生影响的财、物;
(四)自觉维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透露监督检查情况;不得泄露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利用义务监督工作之便从事违反社会保险及其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将随时解除聘用关系,并将违规违纪情况移交本人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六、聘用时限
义务监督员聘用时限为期2年,到期后自动解聘,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情况与社会保险义务监督员进行续聘。未续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回《安康市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证》,并不得从事上述第二款所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