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相关档案,不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
(2)职工跨省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相关档案外,还需转移职工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的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积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3)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职工在1998年1月1日之前流动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基金转移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
职工在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计算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4)对年中调转职工调转当年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应记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账额一并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