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甘政发〔2015〕63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政策范围
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甘人社通〔2015〕103号文件规定的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扩大到所有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
二、有关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裁减人员不含自动离职人员);
3、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有关审核拨付程序
为了简化审核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直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不再进行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其他审核拨付程序不变。
四、有关填报表格
将甘人社通〔2015〕103号文件中有关《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表》、《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市州、县市区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甘肃省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审核表(中央在甘、省属企业)》进行调整。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关于印发甘肃省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意见的通知》(甘人社通〔2015〕103号)继续施行,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