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地方特产2022-10-26 18:29:59未知

鞍山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申报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市税务局

  一、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预缴纳税申报。

  二、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两份

  三、办理地点

  可通过辽宁省税务局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辽宁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详细地点查询:点此进入

  电子税务局网址:点此进入

  四、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辽宁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预缴方式”。“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纳税人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A 类)》中,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企业类型”,“企业类型”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的,不填报“附报信息”所有项目。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必须填“附报信息”。

  1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15、2021年4月1日起,执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进行月度、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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