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退休的市属企业职工、区属企业职工和个体自然人人员
二、申请办理最低缴费年限规定:
1、鞍山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2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2002年7月31日前,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计算认定的连续工龄,视同为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我市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实际参保并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2、鞍山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应缴费至其办理退休(职)手续时止,其累计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规定之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职)后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累计缴费年限已经达到本办法规定之最低缴费年限但仍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退休(职)。已到法定退休(职)年龄但其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本办法规定之最低缴费年限的,须根据本人的参保情况,按相应的比例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因特殊工种、工伤、病退等原因提前退休(职)的参保人员的最低缴费年限,也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执行。
4、在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千山区参保的城镇职工的缴费年限可与本办法规定的实际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5、外市转入鞍山市人员在转出地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视同为在鞍山市的实际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