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在省内企业之间流动的,不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或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其余情况
1、参保人员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的。原参保地会继续保留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需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2、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费,且无法提供有关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材料的,不能转移该一次性缴纳部分的缴费年限和资金。
3、参保人员在原参保地存在欠费且拒绝补缴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欠费的时间不转移基金。
4、参保人已经按照国家规定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