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
注:1.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2.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二、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35mm宽,53mm高)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