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体规定:
1、修正案拟规定,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3、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4、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5、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居住证》的,持有效《居住证》可免费换领,其居住期限连续计算。
二、居住证享受待遇:
1、暂住人口凭本人《居住证》,可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
2、按规定申请政府公租房;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登记;
5、办理港、澳商务签证、边境通行证件;
6、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
7、按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登记;
8、与其共同居住的子女按规定参加我省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中考、高考;
9、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10、依法要求有关部门调处纠纷,提供法律援助;
11、国家、省和居住地所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