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2、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投资到位;
4、医疗机构用房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5、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符合要求;
7、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二、申请材料
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2、营业执照(仅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先内部核查,共享)
3、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先内部核查,共享)复印件
6、医疗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7、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无需提供)
8、容缺受理承诺书
三、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4、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5、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6、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四、办理地址及时间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明山街12号鞍山市行政审批局 二楼综合接件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中午延时服务,周六、周日实行预约办理)
咨询电话:0412-5591119
网办地址:点此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