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申请条件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二、申请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合法权属证明
3.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4.容缺受理承诺书
三、申请流程
(图片来源:丹东政务服务网)
四、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五、办理地点
丹东市振兴区爱河大街 121-1 号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1 层住建局窗口
六、受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休息)
七、办理资讯
电话咨询:0415-21738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