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注销业务
第三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注销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受理岗审核提交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撤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档案管理岗审核并收存机动车驾驶证和《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属于其他符合注销条件而未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档案管理岗直接签注意见。
(二)业务领导岗审核。
(三)档案管理岗整理资料,装订、归档。需要公告的,向社会公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下列信息:
(一)申请业务种类:录入“注销”。
(二)注销原因:录入注销原因。
(三)注销日期:按照车辆管理所审核确定的注销日期录入。
第三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将下列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一)属于申请注销的,还需收存《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和机动车驾驶证。
(二)属于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还需收存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三)属于撤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属于吊销的,收存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