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伍注销户口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亲属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应征入伍通知书
(二)户口簿。
注: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告知家属或本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未按告知期限(10日)办理的,县区治安户政部门应按同级人民武装部门提供的应征公民名单对照名单核实应征公民户口注销的情况,通知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军人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军人退出现役回地方安置落户的,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县级以上安置部门开具的落户通知书;
(二)军人公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三)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另外,到配偶、子女、父母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的,还应凭军人退役证(退休证、退伍证、复员证)、结婚证以及被投奔人户口簿、身份证。
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应申请回原籍所在地,也可在配偶、子女、父母户口所在地办理落户。离婚或未婚的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比照驻地军队干部配偶随军条件办理落户。军人恢复户口,部队档案个人信息与户口注销证明信息不一致的,应当以户口注销证明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