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一.违约金收取: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如未按期缴纳,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二.停供申请: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于9月1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全额热费30%的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三.停热限热规定: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