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4月和10月开放申请。按照合同签订日期起算,租住每满1个年度后,须在最近的申请期进行申请。
温馨提示:
1、租住人才公寓满首个年度后,自第2个年度起,无论租住是否满1个完整年度,每次申请均需在完整年度期满时进行,且须在最近的申请期进行申请。
2、承租人因下列情况之一由人才公寓的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实施机构终止其租赁合同并收回已配租住房的,不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已给予租金补贴的优惠政策的,由区人力社保局追缴其违规享受的租金补贴:
(1)未按时申报变更事项的;
(2)不符合人才公寓承租资格条件,且拒不腾退的;
(3)转借、转租人才公寓,改变人才公寓结构和用途,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人才公寓,拒不恢复原状的;
(5)未按约定缴纳租金等应缴纳费用的,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以上闲置人才公寓;
(6)人才认定资格被撤销的;
(7)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8)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