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地保障城乡参保居民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待遇,今年起,我市城乡居民特殊慢性病病种增加至9种,年支付限额从2000元-40000元不等,报销比例为60%-80%。
其中,患有儿童白血病(14周岁以下)、各种恶性肿瘤、大器官移植术后、冠状动脉搭桥术后、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的5个疾病病种,可随时申报和鉴定。鉴定合格的参保人员,在原缴费基础上补足至380元费用后,即可在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慢性病待遇。
对于患有糖尿病(合并症)、肝硬化(失代偿期)、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系统性红斑狼疮的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将于开展职工慢性病鉴定时进行鉴定,合格人员于2017年度收缴医疗保险费用时缴满380元费用后,即可在2017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慢性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