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办理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订)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9号)第3条已经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和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用人单位不再另行办理登记手续。
4.《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7〕1号)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于怀孕后12周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现居住地或户籍地基层定点服务机构联网办理待遇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办理的,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
【申请条件】
申请人按规定在本市参保,按要求备齐申请材料后即可申报。
【办理流程及办理地点】
已进行生育登记的参保人应于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的同时,到基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联网生育保险妊娠登记。医疗机构通过系统联网取得参保人缴费信息和生育登记信息,整合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信息中妊娠诊断信息,即时完成妊娠登记。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分娩前可在医疗机构补办。
如因个人信息不符、信息共享网络故障、异地生育登记凭证不能联网获取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医疗机构联网办理的,由本人或代办人到医保分中心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1、联网登记:由医疗机构办理;
2、分中心登记:
①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
②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一份,代办人办理时提供);
③异地生育登记凭证原件(一份,异地办理生育登记时提供)。
3、“金医宝”手机app办理,无需材料。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受理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公时间受理,条件符合、要件齐全的即时办结。
【办理机构及咨询投诉】
【备注】
以上办事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