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转移时个人及单位缴费如何转移?
答:根据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在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时,统一按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为基数的12%的总和转移;
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时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积本息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含本息)
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属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帐户的,单位缴费比例超过12%的,按实际缴费比例计算转移金额;低于12%的,按12%计算转移金额。
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统筹基金时,除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外,缴费比例高于或低于12%的,均按12%的标准计算转移金额.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的统筹基金不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