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收养登记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申请材料: 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弃婴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要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由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