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将依法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等期间,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其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自2022年4月1日起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650元调整为19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17.4元调整为每小时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