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育儿假具体规定

地方特产2022-10-29 16:16:57未知

泸州育儿假具体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布之日起实施。《条例》实施日之前子女已满三周岁的,不享受当年的“育儿假。

  “育儿假”中所指的“每年”为自然年度,“三周岁以下”是指子女自出生起的36个月(含)内。按照自然年度计算,理论上“育儿假”可休四次,但最后一次须在子女满36个月(含)内休完,子女年龄超过36个月后就不再享受

  累计十天的“育儿假”为夫妻双方各休十天

  “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育儿假”与“公休假”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包含关系,不与公休假抵扣。

  育儿假和陪产假可以连休,顺序是先休陪产假再休育儿假。“新手爸爸”可以享受育儿假。

  《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故在我省工作的外地户籍员工,原则上享受我省“育儿假”,但不能重复再享受户籍地“育儿假”。鉴于国家人口政策仅适用于本国公民,故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员工不适用“育儿假”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根据所属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后,可享受“育儿假”。

  《条例》规定,“育儿假”视为出勤。“育儿假”期间的工资由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且符合享受“育儿假”条件的可享受“育儿假”。如果单位设卡、不执行或不足额执行,企业职工可向工会反映其合法诉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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