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未做关于补偿育儿假的相关规定。
“育儿假”假期为工作日,不包含节假日。累计十天的育儿假可一次休完,也可分多次享受,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根据实际情况商定。“育儿假”与“公休假”属于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包含关系,不与公休假抵扣。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且符合享受“育儿假”条件的可享受“育儿假”。
如果单位设卡、不执行或不足额执行,企业职工可向工会反映其合法诉求,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