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进行了第六次修正。新修正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前已经开始施行
《条例》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育儿假如何规定?
《条例》明确:“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谁来保障?
《条例》新增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