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内江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第一类疾病认定条件
(一)高血压合并并发症。
1.认定条件:
(1)5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①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②动态血压监测或门诊病历或既往住院病史资料提示既往符合高血压诊断标准,经治疗后目前未达到高血压诊断水平,但需要长期服用降压药维持血压;心脏彩超、肾功能、眼底检查、CT等其中一项提示靶器官损害。
2.待遇时限:5年。
(二)糖尿病。
1.认定条件:
(1)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①糖尿病症状加一次随意静脉血浆葡萄糖或空腹静脉血浆葡萄糖或OGTT 2小时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条件;
②无糖尿病症状需要两次静脉血浆葡萄糖符合糖尿病诊断标准。
2.待遇时限:终身。
(三)心脏病(风心病、冠心病、肺心病、扩心病)。
1.认定条件:
(1)5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胸部X片提示左心室肥厚或扩大、心电图提示左心室肥厚或严重心律失常;超声心动图提示左心室肥厚或扩大。
(3)相关的病史、服用相关疾病药物治疗史、相关的检查及化验结果,如心电图、心脏彩色多普勒、X片、心肌酶谱、冠脉造影、CT检查、血液检查等符合各类心脏病的诊断。
2.待遇时限:5年。
(四)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1.认定条件:
(1)5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有急性脑血管病史并经CT或MRI证实。
(3)合并下列各项症状之一:
①肢体功能明显障碍、单侧肌力三级及以下;
②语言障碍,吐字不清;
③认知功能障碍;
④其他神经功能缺损的症状。
2.待遇时限:5年。
(五)帕金森氏病。
1.认定条件:
(1)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其中两项:
①有肌张力增强、运动减少、静止性震颤、慌张或屈驼步态四联征之两项;
②左旋多巴药物治疗有效;
③头部CT或MRI扫描等检查支持本病诊断。
2.待遇时限:终身。
(六)甲状腺功能亢进或减退。
1.甲状腺功能亢进。
(1)认定条件:
①2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②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亢进的诊断,超声检查显示甲状腺增大、血运丰富。
(2)待遇时限:2年。
2.甲状腺功能减退。
(1)认定条件:
①2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②甲状腺功能检查如FT3、FT4、TSH或甲状腺摄131碘率等符合甲状腺功能减退的诊断。
(2)待遇时限:2年。
(七)结核病。
1.认定条件:
(1)1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结核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阳性。
(3)结核菌涂片或结核菌培养阴性,但胸部影像学检查发现异常者需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①临床有结核中毒症状或呼吸道症状(低热、盗汗、消瘦、咳嗽、咳痰或咯血等);
②胸部影像学检查符合肺结核特点;
③痰TB-DNA(+);
④经抗结核诊断性治疗有效者;
⑤肺外组织病理检查结果为结核病变者。
2.待遇时限:1年。
(八)系统性红斑狼疮。
1.认定条件:
(1)5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实验室检查:如血常规、肾功能、相关免疫学检查等符合系统性红斑狼疮1997年ACR标准或2009年SLICC修订的ACR标准。
2.待遇时限:5年。
(九)肝硬化失代偿期。
1.认定条件:
(1)医疗机构确诊肝硬化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2)同时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①肝功能试验异常;
②超声波提示脾肿大,肝腹水;
③胃镜提示食道或胃底静脉曲张;
④具有上消化道出血的住院病史。
2.待遇时限:终身。
(十)慢性老年性前列腺增生症(未手术者)。
1.认定条件:
(1)B超、彩超等影像学检查提示符合慢性前列腺增生症诊断标准。
(2)年满6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员。
(3)经检查膀胱残余尿大于40毫升或有因前列腺增生导致尿潴留治疗的资料。
2.待遇时限:终身。
(十一)银屑病。
1.认定条件:5年内医疗机构确诊银屑病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检查治疗的门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
2.待遇时限:5年。
(十二)癫痫。
1.认定条件:
(1)相关病史资料。
(2)脑电图描记报告符合癫痫的诊断标准。
(3)5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住院病历。
具备以上第1、2条或第3条的可认定。
2.待遇时限:5年。
(十三)重症肌无力。
1.认定条件:
(1)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下列各项之一:
①典型临床症状;
②抗胆碱酯酶药物试验阳性;
③血清抗AchR抗体阳性;
④肌电图报告支持重症肌无力。
2.待遇时限:终身。
(十四)慢性肾小球肾炎。
1.认定条件:
(1)5年内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诊断的相关检查报告。
2.待遇时限:5年。
(十五)精神病。
1.认定条件:医疗机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待遇时限: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