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居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玉溪市低保标准)

地方特产2022-10-31 02:46:37未知

玉溪市居民低保申请办理程序(玉溪市低保标准)

  一、申请程序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一)申请低保需提交的材料:

  1、低保申请书

  2、家庭户主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薄复印件

  4、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5、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诚信承诺及授权声明

  6、各县区规定的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二)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1、在同一市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根据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申请人凭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户籍类别相同但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应将户口迁移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户口迁移到一起的,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户籍不在申请地的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提供各自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低保的证明。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一般按户籍类别分别申请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二、办理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一)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并按规定备案。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 “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驻村干部、社区低保专干等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三)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采取的方式:

  一是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根据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了解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入户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填写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

  二是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三是信函索证。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是其他调查方式。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审核意见,3日内公示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资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有关资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县区民政局按照《玉溪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对申请家庭进行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声明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

  (六)县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给予低保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民政局在提出审批意见前,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县区民政局应当全部入户调查。

  (七)县区民政局对拟批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收入情况、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区民政区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家庭重新公示。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网站长期公示,逐步完善面向公众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注意保护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关的信息。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程序开展入户调查的同时并根据申请家庭的授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复查。

  (九)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应由县区民政局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

  (十)县区民政局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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