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办法,并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实时进行调整。
立足于农村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把家庭收入的核实和群众评议结合起来,根据当地保障标准和评议审核情况,尽量采取简便易行的方法,实事求是地确定实际救助水平,确保保障对象的最低生活需求。
本办法所称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家庭收入包括:
1、家庭经营收入。主要指家庭所有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等农副业生产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获纯收入
2、工资性收入。指家庭劳动人口受雇于单位或个人而获得的各类工资、劳务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助)、基本生活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等收入
3、财产性收入。指土地、房产出租转让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依法继承的遗产、接受赠与、养老金、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支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等
5、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5、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6、农村特困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8、政府给予的生产性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