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或者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在威海市范围内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上年度末,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
3.低保家庭成员;
4.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6.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通过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后,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进行灵活就业登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以申领社保补贴。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补贴范围:
1.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2.申请年度享受失业金的;
3.已享受完一轮就业扶持政策的;
4.属本市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前在最后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满一年的;
5.属于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的;
6.申请年度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为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的;
7.申请年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机构法人代表的;
8.申请年度登记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的;
9.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上岗以及拒绝接受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的或终止就业要求的;
10.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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