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1月23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2年5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2年1月30日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2〕14号,以下简称《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共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总体要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正确处理促进产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和保障公共安全之间的关系,把电动自行车管理这件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实事办实办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二、三部分,加强源头监管,明确生产、销售、维修等环节各相关部门具体监管职责,细化监督检查方法路径,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违法行为;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五部分,严格使用管理,要求责任部门落实登记制度,按规定时限完成登记上牌;加强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严格通行管理,预防交通事故;制定并实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防火检查巡查,预防火灾事故。
第六部分,稳妥淘汰非标电动自行车,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非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制度,综合施策,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非标电动自行车。
第七部分,强化组织保障,要求各地加强学习培训,准确把握、熟练运用各项规定;联合各类媒体,引导群众不购买、不使用非标电动自行车,积极营造全民守法、文明出行的良好氛围;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实现联动打击。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登记,适用本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不收取费用。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政务服务点、公安派出所等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经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以及警邮、警保、警银合作服务点等,可以根据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委托代办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如实提交规定的证明凭证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证明凭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地点、名称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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