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居住证丢失、损坏等补办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并交验身份证明材料、居住证原件和相关就业、就学证明等材料。
【材料说明】
(1)居住地住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2)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3)就读证明: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延伸阅读:
居住证将带来哪些便利?
节选自《西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政策原文:
第二章 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机制、社会保障体系和公共服务机制,在编制城乡规划,建设公用设施,制定劳动就业、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义务教育、法律援助、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公共政策方面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提供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流动人口的就业、社会保险和劳动维权等服务工作,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待遇支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子女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户籍在本自治区的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同等享受自治区各阶段教育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不断建立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将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支持流动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建设面向流动人口的宿舍。
第十六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预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流动人口中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提供注册登记等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困难群体纳入社会救助体系,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和特殊困难的流动人口提供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服务,加强救助设施建设,完善救助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服务;为申请落户并符合自治区落户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普法总体规划,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保护流动人口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流动人口的宗教信仰权利。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招聘的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为流动人口办理社会保险,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