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和用热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供热,是指由供热企业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地热等方式所产生的热水、蒸汽等热源,通过管网及其他设施向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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