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职工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第一胎生育津贴标准为:
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
⑵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98天享受生育津贴;
⑶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或死胎的,按42天享受生育津贴;
⑷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5天享受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津贴(1)、(2)的生育妇女,还可以享受以下生育津贴:
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23周岁零9个月生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