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春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进行调整的通知: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长春市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7134元。现对我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如下:
一、我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4284元。
二、铁路分中心及其下设分理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标准按照沈阳铁路局统一标准执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27日
缴存基数下限:
2021年12月1日起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
长春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春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长春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