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租赁期满,未及时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关系到期自动终止;
(二)累计租赁期限已满6年;
(三)租赁期内,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租赁等方式在临港新片区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承租人有主动向运营机构书面告知的义务,若经核查发现存在此类情况承租人未主动告知,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四)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临港新片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五)因单位迁出临港新片区或单位取消本单位所属员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行为担保责任;
(六)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续租条件;
(七)单位承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金和限定期限内办理出上海市居住证(限期12个月内未能提供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续租,且自租赁期满应当退出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对退出有困难的,运营机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月租金,按租赁合同约定计收。
逾期经告诫后拒不腾退的,运营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
2、逾期一年内未腾退,按照市场价格收取月租金;逾期一年以上未腾退,按照市场价格130%收取月租金;
3、对于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