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户分户、立户的条件:
1.有合法的固定住所
2.形成家庭关系
3.有分户、立户条件的。
注:活动平房、临时租房借房、单元房套房中分住一间、违章搭建临时棚房等情况都不得分户。
特别情况:夫妻离婚后要求分户或迁出的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户口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派出所在办理手续时,应在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上注明日期和原因,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人,由派出所对原《户口簿》上的有关婚姻当事人的户籍信息给予变销,使其失去效力。
申报分户、立户时的材料:
(1)申报人申请书
(2)房产证明(如未取得房产证的房主,须持已在本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合法制式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业主已入住证明,农村的应出具庄基地使用证、或土地证、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3)原《户口簿》
(4)身份证
(5)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6)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等手续
(7)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人(16周岁以上和双军人子女)也可立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