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苏公规[2016]3号)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
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学生毕业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户口迁移:
(一)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毕业证书;
(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的不需要提交)。
无就业报到证迁往现工作单位的,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证明。
迁往自主创业地的,提交本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因此,应届大学毕业生户口迁往工作地需携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毕业证书、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证明材料,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户口迁移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