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工本费。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按规定变更更正的,以及居住证损坏不能辨认的,持证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组织办理换领手续;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婚育状况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办理变更登记。
▶对申领人申请办理居住证后未领取的居住证,公安机关应当集中保管,保管期限为从申领人申请之日起的6个月。在保管期限内,申领人可以领取申请办理的居住证,领取时居住地址已变更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超过保管期限仍未领取居住证或遗失居住证的,再次申领居住证,视为补领居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