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办理延长停业登记,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一)《停业复业报告书》(一式二份);
(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三)《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期限:即办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纳税人停业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停业登记的,应视为未停止生产经营;纳税人在批准的停业期间进行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