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办理材料:
(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外出经营合同或其他外出经营活动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建筑安装纳税人提供)。
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期限:即办
联系电话:12366
办理流程:纳税人→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
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外出经营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满,但经营活动尚未结束,需继续经营的,应回原税务机关缴销原证明,重新申请。
(二)外出经营报验的一般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回原地开具,增值税回原地申报缴纳。
(三)外出经营报验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回原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回原地申报缴纳;普通发票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领,增值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四)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核销报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