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西宁离婚登记办理材料
设定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2003.8.8)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第10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因故无法提供居民户口簿的可提供由公安部门或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因故无法出具身份证的可提供户籍部门办理的临时身份证。
2.当事人各提交 2张2寸近期单人半身免冠同版彩色证件照片;
3.双方结婚证。
办理地点: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时间:工作日
法定时限:当天
承诺时限:当天
承办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服务电话:0971-4388520
监督投诉电话:0971-6104864